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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昌仁醫院血液應急預案
來源: 黃山昌仁醫院 時間: 2014-11-08 瀏覽次數:1756
第一條:嚴格執行《安徽省應急采供血預案(試行)》有關規定。
第二條:在醫院輸血管理委員會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指揮、協調、監督下進行科學、合理、求實地抓好預案的落實工作,保證緊急狀態下的臨床供血需要,保證臨床救治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三條:緊急情況用血需要臨時采集血液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使血液需求量急驟增加,或南寧中心血站庫存血液偏型、或貯存量不足,或特殊血型需要從外省、自治區、市調配血液而未能到達者。
2、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輸血,而其他醫療措施所不能代替。
3、輸血科和檢驗科具備交叉配血及快速診斷方法檢驗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艾滋病病毒抗體、梅毒螺旋體抗體的條件。
4、各搶救科室具備處理輸血反應的能力和條件。
5、具備采供血工作所需的、符合國家規定的一次性注射器、采血器材、檢驗儀器及檢驗試劑,能滿足《輸血技術操作規程》的基本要求。
6、臨時緊急用血的采集量以視血站送達所需的時間為限,只容許采全血,每人次獻血不宜超過400ml。
第四條:啟動該預案應遵守的原則:
1、事先由醫院輸血管理委員會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向廣西自治區衛生廳請示并得到同意。
2、醫院輸血管理委員會要與南寧中心血站聯系,了解血站的血液送達時間與可供血量,根據病人的情況,計劃好臨時應急采集的血液量。
3、輸血科對臨時采集血液的原因、過程和結果,應在血液采集后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告醫院輸血管理委員會并以文件形式詳細轉呈自治區衛生廳(報告日期以親自送達為準)。輸血科按規定保留全血及血清樣本備查,所有原始記錄保存10年。
4、為確保血液質量和采供血活動的衛生安全,各臨床科室要積極配合xx血液質量監測中心對應急采供血血液的質量監督、檢測及控制。
第五條: 除規定的情形外,各臨床科室不得以臨床緊急用血的名義自行采供血液。如有違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由醫院及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酌情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用血科室按有關規定提出用血申請,經院輸血管理委員會審批后,由輸血科通知市中心血站,由市中心血站派專人及設備趕到采血現場具體實施。
第七條:輸血科配合市中心血站啟動院內“獻血預備隊伍”,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動員多次(健康的)義務獻血者在非常時期獻血;動員家屬互助獻血;動員擇期手術患者自身輸血,確保臨床急救用血。
第八條:供血:嚴格控制不必要、不合理臨床用血,禁止輸“營養血”及“安慰血”,嚴格執行臨床用血審批制度。
第九條:嚴格工作場所的消毒制度;嚴格各項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血液質量。
第十條:簡化緊急大劑量輸血時供血之間的配血程序,為挽救生命,贏得手術及其它治療的時間。方法:在緊急大劑量輸血時,供受者之間按經典法分別進行交叉配血,供血之間的配血采用混合法(取不超過6名與受者配血相合的供者各2滴血清,1滴3%~5%紅細胞加入同一試管,用鹽水法及凝聚胺法觀察有無凝集)或省略法。
第十一條:考慮到搶救人員的超負荷工作,除特殊情況下,原則上不要在參與搶救人員中采血。